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以下为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超期180天以上仍然未办理续展,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集中统一注销的企业名单,现予以公示,请各企业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