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电子胶片,即条码符号图形的JPG或PNG等图像格式文件,是条码图形的底片。据了解,许多企业在取得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并不清楚如何生成电子胶片,从而导致条码印刷受阻。为解决企业制作电子胶片的需求,深圳物品编码中心提供电子胶片制作服务。由经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条码号和条码尺寸,用专业条码软件为企业量身定制条码电子胶片,在24小时之内(节假日除外)便可通过邮箱进行交付,全程省时、省心、省力,同时规避因条码设计不正确而产生的一系列风险。企业可委托深圳物品编码中心进行电子胶片制作,在取得电子胶片后,自行或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厂进行条码印刷。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 《使用境内注册商品条码应用质量服务登记表》1份
4. 《境内注册商品条码应用质量服务委托单》1份;
客户通过邮件(格式见附件)提供条码号及条码在外包装上的预留尺寸:长*高(mm)。
1. 办理条码电子胶片数量最低为10条,办理电子胶片32元/条.
2. 办理条码电子胶片数量多于300条,少于1000条,办理电子胶片30元/条。
3. 办理条码电子胶片数量多于1000条,办理电子胶片28元/条。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地址:深圳市滨河大道3002号无线电管理大厦十三楼1303室
邮编:518033
办公电话:(0755)83249469
网址:http://www.sist.org.cn
1.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
3.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4.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
6.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举报电话 12358 质检行政管理部门电话 1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