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企业、团体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电子版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电子版具有与纸质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信息包括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2、先进性评价:是评价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企业或团体的产品和服务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的活动。目录对应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一般标准专区完成自我声明公开后,可自愿在平台申请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价细则开展评价活动。
3、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确认的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认证依据的标准是企业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声明,并经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评定之后的标准。认证机构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应统一使用相关认证实施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标识:是指企业产品和服务经过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后所使用的认证标识。
产品和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可以在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深圳标准标识只能使用在与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相一致的产品和服务上,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