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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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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标联[201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提升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和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一)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经济新常态,地方标准化工作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明确方向、找准定位、坚定信心,针对标准体系结构有待优化、标准实施乏力、标准的实施监督不到位、标准化服务能力不强、标准化管理机制不尽完善等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探索解决措施,更好地发挥标准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有效支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各地要贯彻《改革方案》的要求,按照改革创新、协同推进、科学管理、服务发展的基本要求,通过深化职能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强化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创新标准管理,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不断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服务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发展和政府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地方标准化工作机制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地方标准化工作要形成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质监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质监部门应重点抓好整体工作规划的组织制定、督促落实,搭建高效便捷的标准化协作平台。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协同推进标准化工作发展。

(四)加快建立地方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按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要求,尚未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地方要加快建立。不断完善已有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发展方针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一些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问题,推动标准制定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五)积极探索标准化区域协作机制。围绕实施“四大板块”和“三个支撑带”战略组合,标准化工作要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交通一体化、环境保护和产业协同发展等方面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标准化区域协作机制。积极协作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归纳整合反映区域内共同需求,增强地方标准化工作影响力。

(六)鼓励地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探索在国际上开展城市之间标准化工作交流合作新模式,推动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各地区域标准化研究中心作用,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周边地区交流合作,开展重点贸易产品标准比对分析,加强标准化信息服务,以中国标准走出去带动我国产品和服务走出去。

(七)切实加强对基层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重点围绕地方政府提升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和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基层标准化工作要加强政府部门间组织协调,推动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推进政府管理标准化,提升政务服务、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指导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抓好标准宣贯,提高社会各界标准化意识。各地要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过程中,更加重视对市(地)、县基层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保持标准化工作连续性、有效性。

三、强化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

(八)提高标准实施有效性。组织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抓好强制性标准实施为重点,建立标准实施推广工作制度。推动地方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时,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推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等手段,促进标准实施。激发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内生动力。发挥好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相关标准化专业组织在标准实施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九)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水平。统筹规划好试点示范项目布局,不断强化项目建设过程指导,逐步加大绩效管理力度。探索以市(地)、县为单位,在农业和农村、新型城镇化、服务业等方面开展综合性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循环经济、装备制造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试点示范建设。做好标准化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研究建立标准分类实施监督机制,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促进推荐性标准有效实施。围绕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多方面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监测,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进一步畅通标准化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

四、创新标准管理

(十一)优化完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做好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整合。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

(十二)增强标准制修订透明度。不断完善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加强标准制修订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信息披露,畅通各方信息反馈渠道,重要标准制修订关键环节要逐步实现全国通报。有条件的地区要及时公布制定的地方标准。

(十三)强化地方标准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地方标准备案要求,及时备案地方标准。依法做好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提高标准有效性。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标准档案管理。

(十四)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推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订相关企业标准备案地方法规规章,明确改革内容,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切实做好宣传引导。

五、加大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

(十五)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分类指导。支持大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更多参与国家重要标准研制,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引导中小型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企业竞争力。

(十六)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改进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的企业提供咨询和确认服务。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联盟标准制定。各地要因势利导,研究出台政策措施,继续支持企业制定联盟标准。按照深化标准化改革的要求,增加市场标准有效供给,鼓励企业联盟标准向团体标准过渡,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积累经验。

六、夯实地方标准化工作基础

(十八)抓好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做好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逐步完善地方标准化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营造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深入推进地方标准化战略,推动地方政府发布标准化“十三五”专项发展规划,并争取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十九)完善地方标准化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本地区标准化信息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强化标准化统计信息共享,逐步形成定期发布制度,为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的决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化公共服务体系。坚持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统筹规划区域特色明显、服务全国的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国外标准商业销售和公益服务体系”建设,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版权管理及保护规定。加强对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渠道,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标准信息服务。

(二十一)强化地方标准化技术机构建设。加强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加大对标准化科研院所的投入,提高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支持有实力的地方开展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地方权威技术机构和龙头企业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探索建立技术标准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协同发展机制。推进组织机构代码改革,保持代码信息系统平稳有效运转,加强代码信息应用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物品编码机构改革,不断提升物品编码市场服务能力。引导地方标准化协会等社团组织健康发展,搭建好多方共同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服务平台。

(二十二)加强标准化宣传培训。围绕重要标准、重要专项、重要节点和重大事件,加大标准化宣传,及时发布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标准信息。深入开展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逐渐形成人人关注标准、人人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研究制定标准化人员培训计划,系统编制标准化基础培训教材,积极探索网络教育等多种方式,满足政府、企业,特别是基层标准化管理人员的不同需求。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改革任务要求,不断开创地方标准化工作新局面。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