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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深圳)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深圳)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深圳)(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建设,规范创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地以标准创新服务为抓手,全面推进建成深圳标准化战略构想的策源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服务平台和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 创新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需求牵引、市场导向、协同联动、开放多元、长期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基地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建设和运行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创新基地组织架构包括指导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联络组织和成员单位,共同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创新生态。
第六条 创新基地指导委员会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创新基地的方针、政策,统筹有关方面对创新基地给予支持,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支持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统筹和协调推进创新基地的建设,规划和指导创新基地探索、总结、提炼区域创新基地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
(三)协助开展创新基地的论证、验收、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创新基地管理委员会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相关领导组成,是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创新基地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鼓励创新基地发展的各项措施;
(二)协调有关方面对创新基地给予支持,为创新基地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建立健全创新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对创新基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督;
(四)配合做好创新基地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设立创新基地办公室,负责按照各级领导的指导和要求,协调推进创新基地的各项建设和运维工作,按时督办创新基地各项工作进程。
第八条 创新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各行业领域标准化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为创新基地科研合作交流提供相关咨询工作;
(二)为创新基地相关标准提供技术审查及咨询工作;
(三)为创新基地相关成果应用和推广提供指导;
(四)为创新基地标准化人才培育提供支撑;
(五)为创新基地管委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九条 创新基地秘书处为日常服务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服务创新基地各项工作的执行;
(二)负责创新基地成员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负责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四)负责组织对接创新基地与其它机构的合作;
(五)开展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六)负责办理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络组织和成员单位
第十条 为打造标准化资源汇聚的大平台,创新基地广泛征集联络组织和成员单位,加强内引外联和共建共享,推动创新基地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条 创新基地联络组织由国内外标准化技术组织、各产业联盟、各相关基地或产业园等组成,共同打造紧密协作的标准生态圈。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成员单位由各重点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组成。主要权利是:
(一)利用创新基地资源优势,参加创新基地举行的人才培训、合作交流等标准化活动,及时获取相关行业发展动态和技术标准发展态势;
(二)利用创新基地平台优势,在研制和发布团体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获得专业化技术服务;
(三)利用创新基地渠道优势,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和国际标准提案建议,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
主要义务是:
(一)成员单位应遵守创新基地管理办法,按时参加创新基地成员会议;
(二)成员单位应参与创新基地各项活动,积极为创新基地发展提供支持;
(三)成员单位应维护创新基地合法权益,保护创新基地研究成果。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由创新基地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管委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商议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创新基地除执行本办法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等有关创新基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深圳)(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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