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行业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名称: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管理、指导和监督,从事各类知识产权从创造、运用、管理到保护全流程所涉及的各类服务及其衍生服务相关的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四条 标委会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五条 标委会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等方面的建议;
(二)研究提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
(三)研究提出知识产权服务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研究提出知识产权服务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计划;研究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的规划计划等;
(四)开展归口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五)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归口知识产权服务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受委托承担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文本质量检查及服务和标准符合性验证;
(七)承担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标准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培训;
(八)承担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九) 支持企事业单位参与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以及相关标准化活动;
(十) 承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委托,承担知识产权服务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在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应由参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所涉及服务的各方,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研究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第九条 标委会委员数量为单数且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根据需要,可聘请在知识产权服务相关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本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有扎实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热心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五)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较高造诣和良好声誉,广受业界尊重,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一般应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秘书长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技术专家担任,担任秘书长的人选应当具有较强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一般应当具有连续2年以上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由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标委会承担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和聘任。
委员和顾问由秘书处、各有关单位推荐,也可以是对标准化工作感兴趣的人员自我推荐,秘书处审查后报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和聘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任期都为5年,可以连聘连任,标委会每5年换届一次。任期届满6个月前,标委会秘书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有继续承担秘书处工作意愿的,一并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委员在本届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届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同时委员有权优先参加标准制修订、有权优先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标委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委员职责、无故2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秘书处可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需要时也可重新推荐人选,上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进行解聘和另行聘任;对积极参与标委会工作,在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标准宣贯、标准实施评估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委员,标委会将在年会上予以表彰并推荐优先入选广东省技术标准评审专家库。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经标委会表决通过后,报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标委会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由委员会批准审定。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经过标委会的同意才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委会年度评估报告、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处作为工作机构,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落实秘书处各项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职责由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
(三)按时出席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请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其他人代理;
(四)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五)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六)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七)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及时回复秘书处征询性函件;
(八)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
(九)参加省市场监管局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十)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一)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知识产权服务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和复审项目计划的建议,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列入地方标准计划。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的计划,按照制修订标准工作程序指导、督促和协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展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标委会提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制修订建议和申请,标委会秘书处应指导相关单位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业务处室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可委托标委会秘书处分送至全体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性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报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托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内容的合法性、适用性、协调性和先进性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参加审查的标委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审查意见应当经参与审查的标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的委员不超过四分之一。秘书处应在会审前两周,将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提交给审查者。
第二十六条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对审查时有分歧意见的内容或条款,也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在审查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按报批稿的上报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整理成完整的标准报批文件。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文件经秘书处复核并由秘书长签字后,经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并由委员实名表决: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三)地方标准送审稿;
(四)技术委员会名称、委员、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建议;
(五)工作经费的预决算以及执行情况;
(六)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解散等事项;
(七)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委员投票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秘书处存档。
第三十条 标委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标准化活动,研究处理标准化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标委会应每年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广东省、深圳市、所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课题研究、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及办公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写、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活动的费用;
(五)不定期对委员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六)秘书处日常办公支出;
(七)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广东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委员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报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费用。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印章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标委会变更名称、解散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参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标准档案管理。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标委会届满后应将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标委会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23年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