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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开展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按标委会的章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承担,接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秘书处在开展标委会日常工作时应遵循依法依规民主科学、专业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安排和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需求,依据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框架,组织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复审现行标准,并组织提出相应修订计划。

第五条  负责贯彻落实标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六条  根据国际、国内、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发展状况,及时组织对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框架的补充、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  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受省内企业、行业协会的委托,组织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内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拟订、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国内外交流工作。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调查和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等的编写、翻译工作。

第九条  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开展。

第十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与相关标委会和标准化组织,协调知识产权服务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标委会的章程负责调整、上报及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负责办理标委会委员聘书,负责标委会换届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标委会年度会议、标准审定会和其他工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标委会各种文件的起草及工作资料的管理。检查和掌握各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的工作进度,并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安排,承担标委会、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提出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组织工作和对标准(报批稿)的复核与上报工作,代表标委会负责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解释工作,负责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宣讲工作及知识产权标准人才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文本质量检查及服务和标准符合性验证。

 组织承担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第十六条 向工作组、委员、顾问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负责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标准化的信息工作。建立健全委员电子联络网,通过网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行业发布标委会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组织对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十九条 秘书处应及时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以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秘书处应代表标委会与其他有关的组织进行联络和技术协调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秘书处暂定编5人,由秘书长、两名副秘书长两名秘书组成。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秘书: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热心知识产权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知识产权服务地方标准下年度计划项目建议的拟定与协调及本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

)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把好标准的技术质量关。

)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产品质量认证、质保体系认证工作中有关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标委会及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重大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科研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代表秘书处或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标委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组织标委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经主任委员同意,秘书长也可授权副秘书长主持开展以上工作。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参与知识产权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

)知识产权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

)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参与前瞻性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参与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标委的对口联系工作。

)与委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

)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翻译外文资料、编辑出版内部资料。

)编制有关管理软件,开展网上审查与交流。

)拟定标委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

)标委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

十一)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专职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的专项事务,负责标准、文件的质量把关;就秘书处和标委会的工作,可直接向秘书长或主任委员建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由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档案,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对资料文件等分类存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全年的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文件及档案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并报送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使用“广东省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标委会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的同意。

第二十八 标委会应当参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标准档案管理。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标委会届满后应将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新一届标委会保管。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专人负责管理标委会印章。标委会变更名称、解散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标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在挂靠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财务部设立单独账目,并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财务部代为管理。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接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向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报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财务部备案。秘书处负责管理标委会经费管理,包括项目收入、赞助、捐赠等,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报告。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标委会2023第二届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出现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标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