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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欧盟食品准入制度对深圳的启示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21-02-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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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在疫情冲击大背景下,分析我国食品贸易严峻的形势,挖掘欧盟食品准入制度带来的贸易阻力。通过对比分析:欧盟食品标准体系全面立体,我国逐步完善。进一步按照欧盟较先进的、中欧相当的、和我国较先进的领域指标的逻辑,剖析农残、婴幼儿辅助食品、矿质元素、基因源性食品等重、难、新的领域检测指标,总结出食品标准体系不够协调统一、食品标准体系覆盖不全面、农兽残和贮运标准欠缺、产品安全标准与定位不符、食品标准科技基础支撑薄弱、食品标准制修订效率不高、强标逐渐趋近于WTO技术法规等现象及问题。
  指导意义
  由此,针对以上问题及现象,借鉴欧盟食品标准体系先进的建设理念和管理模式,提出以下四个维度的指导意见:创新管理、创新体系、创新制度和创新应用。其中创新管理从①建立高级别的政治因素、经贸协作、产业技术融合工作小组统筹管理②设立湾区三层监管体系③加大标准的基础研究力度,广泛征集,自主申报,三个方面着力提升管理效率;创新体系从①利用标准库,选取深圳主导标准②大数据支撑,把握指标适用性③增加补丁机制④赋予法律地位,四个方面促进标准体系化数据化;创新制度从①受理、执行、分管、监督等流程需持续合理化和简化②强化科技支撑,构建经费、法制、组织、信息、人才保障机制③与企业、协会充分沟通,保持顺畅的联系渠道④构建区域标准体系,聚焦跨行业普适性协调方法标准⑤运用区域标准体系,加强事中与事后监督,五个方面保障区域标准体系运行;创新应用从①标准互认适用于程度较低的贸易协作②区域标准适用于深度贸易协作,并向系统化发展③先行标准互认,再行区域标准④通过标准互认和区域标准打造深圳食品标准体系,四个方面阐述大湾区区域标准体系的建设路径以及食品标准理论研究方法的应用逻辑。
  通过上述分析和指导意见,推行标准互认和区域标准,有助于健康城市的建设;有利于解决城市间输入输出协同问题;有益于合理避免区域性地缘经贸问题。在“一带一路”贸易环境的形势下,RECP签约以及全球化大趋势下,深圳应借鉴欧盟,牵头湾区,以食品安全标准适用性互认为基础,逐步发展协调标准,制定区域标准,甚至建立区域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超体系。